二、被告康亚伟、康少男共同赔偿原告张会茹医疗费30794.13元(33552.5元+7241.63元一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营养费350元(10元/天×35天),共计32894.13元,扣除被告康亚伟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2894.13元,被告康亚伟、康少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会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康亚伟、康少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冀翠红 人民 陪 审员 吴敬文 人民 陪 审员 魏 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屈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