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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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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茹与康亚伟、康少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二、被告康亚伟、康少男共同赔偿原告张会茹医疗费30794.13元(33552.5元+7241.63元一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营养费350元(10元/天×35天),共计32894.13元,扣除被告康亚伟已支付

二、被告康亚伟、康少男共同赔偿原告张会茹医疗费30794.13元(33552.5元+7241.63元一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营养费350元(10元/天×35天),共计32894.13元,扣除被告康亚伟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2894.13元,被告康亚伟、康少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会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康亚伟、康少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冀翠红

人民 陪 审员 吴敬文

人民 陪 审员 魏 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屈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