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栾生、张伟与朱继承、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做车损鉴定的时候没有人通知他到场,修理后发现车辆损失鉴定的过低,车辆赔偿问题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双方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做车损鉴定的时候没有人通知他到场,修理后发现车辆损失鉴定的过低,车辆赔偿问题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协议内容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答应给原告修车,但是一直没有履行;对证4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0时15分,朱继承驾驶豫AC17Q5号小客车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路与古墓博物馆路处追尾张伟驾驶同向行驶的豫RCA019号轿车,造成王栾生车辆受损、车上物品损失(酒瓶被碰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继承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伟无责任。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解,朱继承与王栾生达成如下协议:1、朱继承负责给张伟到4S店修车,并承担全部修车费用。朱继承一次性赔偿张伟物损5625元;2、朱继承承担张伟停车费、施救费、损失评估费、拆检费;3、朱继承损失自负;4、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过后互不再纠。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王栾生、张伟向诉至本院。

另查明:王栾生系豫RCA019号车所有人。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豫RCA019号车车损为11830元,物(车上载的酒)损为5625元,王栾生支出评估费854元。豫RCA019号车在洛阳悦达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王栾生支出修车费25135元。王栾生另向洛阳市西工区久久大昌汽车修理厂交纳停车费1183元。王栾生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1115元。王栾生因处理交通事故、修车误工30天,造成误工损失5000元。

还查明:神州汽车租赁郑州公司系豫AC17Q5号车所有人,神州汽车租赁郑州公司为该车在天安保险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7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6日二十四时止。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由福建优驾洛阳公司使用,朱继承系该车驾驶员。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继承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伟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豫AC17Q5号车由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使用,被告神州汽车租赁郑州公司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神州汽车租赁郑州公司对原告王栾生、张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被告朱继承系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朱继承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王栾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承担。又因被告神州汽车租赁郑州公司的豫AC17Q5号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北京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故原告王栾生的损失由被告天安保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王栾生主张的物损5625元、停车费1183元、交通费1115元、误工费5000元,均有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栾生要求被告天安保险北京公司赔偿其上述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豫RCA019号车修车费是按物价部门评估的11830元认定还是按实际修车费25135元认定问题。因事后原告王栾生和被告朱继承在公安交警部门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朱继承负责给张伟到4S店修车,并承担全部修车费用。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豫RCA019号车车损为25135元,该车损由被告天安保险北京公司赔偿给原告王栾生。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条款约定,王栾生支出的评估费854元不属保险人赔偿范围,故该854元由被告福建优驾洛阳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栾生物损5625元、修车费25135元、停车费1183元、交通费1115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38058元;

二、被告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栾生评估费854元;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元,原告负担35元,被告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