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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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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文诉洛阳市第二十四中学、任豪杰、任俊伟、鲍雪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李博文,男,200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古仓街2号楼1门501号。 法定代理人任社玲,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李博文,男,200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古仓街2号楼1门501号。

法定代理人任社玲,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第二十四中学,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西通巷3号。

法定代表人韦金铭,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任豪杰,男,1999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刑沟村四组。

被告任伟,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鲍雪霞,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任豪杰、任伟、鲍雪霞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江、常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文诉被告洛阳市第二十四中学、任豪杰、任俊伟、鲍雪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李博文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博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博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1元,由原告李博文承担。

审 判 长  冀翠红

审 判 员  马晓芬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屈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