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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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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薛某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九初字第28号 原告薛某某,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薛某柱,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强强,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九初字第28号

原告某某,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薛某柱,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强强,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薛某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