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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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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松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松海提供证据:1、王永华B超诊断证明。2、王永华医院费用单。共同说明王永华故意隐瞒实情,上诉人张松海已经带被上诉人王永华进行检查;3、张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松海提供证据:1、王永华B超诊断证明。2、王永华医院费用单。共同说明王永华故意隐瞒实情,上诉人张松海已经带被上诉人王永华进行检查;3、张松海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说明一审认定的30%的赔偿不合理。王永华质证认为:证据1、证据2的确是事发当日一起去做的,没有隐瞒实际情况;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是张松海事后补开的。

被上诉人王永华提供证据:王永华2014年4月-12月份工资流水单一份,证明单位工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也证明被上诉人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8月、9月、10月份合计工资损失6535元。被上诉人在家休息3个月,之后正常上班,工资正常了。张松海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对3个月工资损失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永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松海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张松海对王永华的人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原审判决按照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王永华一个月误工费为3986.9元,数额正确,张松海上诉称原审关于误工费判断错误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松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