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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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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民生、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现负事故主要责任,牛乐义负事故次要责任,游民生、刘秋峰无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游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应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现负事故主要责任,牛乐义负事故次要责任,游民生、刘秋峰无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游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应由李现和掌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李现已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配偶刘秋峰应承担对游民生进行赔偿的责任;因李现驾驶的吉AST908号货车在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牛乐义驾驶的豫C68021号货车在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游民生各项损失,应先由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及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及刘秋峰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计算游民生的损失数额合计为20020.27元正确,关于游民生的车损费12146元,车辆损失应属于交强险财产分项范围,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原审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车损部分的处理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游民生的损失赔偿为:(医疗费115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元+误工费6302.4元+交通费300元)×70%+2000=7511.99元,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游民生的损失赔偿为:(医疗费115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元+误工费6302.4元+交通费300元)×30%+2000=4362.27元。游民生的剩余车损8146元,按照李现及牛乐义在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由刘秋峰承担8146×70%=5702.2元,太平洋财险洛阳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8146×30%=2443.8元。综上,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游民生7511.99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游民生6806.08元;

四、刘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游民生6302.2元;

五、驳回游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由刘秋峰负担35元,由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