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卫旺升赔偿原告李备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共计3963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洛阳市锐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备战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备战承担400元,二被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