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保洛阳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中的部分费用金额,差额为587.5元,请依法予以改判。1、对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商业险赔偿有异议,被上诉人董永武在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免赔15%。豫C86333号车在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应免赔15%,即本案中3750×85%=3187.5。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没有扣除商业险部分的绝对免赔率15%乘以事故责任的部分。2、关于诉讼费的判决上诉人有异议,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六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改判。 李志强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董永武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我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李志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已就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提起了诉讼,并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本案系李志强因后期治疗相关费用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根据之前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及处理原则对本案予以处理并无不当,但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永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50元由太平洋财保洛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