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仝仓与被上诉人马群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仝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群社借款人民币24.5万元、利息1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仝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群社借款人民币24.5万元、利息1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马群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马群社承担200元,仝仓承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群社、仝仓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