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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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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雪涛、匡佳因与被上诉人卢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对当事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认定正确,上诉人彭雪涛向被上诉人卢军锋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没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对当事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认定正确,上诉人彭雪涛向被上诉人卢军锋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没必要向上诉人提供变相担保。上诉人所言公司转让根本都不存在,被上诉人是在郑州重新加盟的快递公司。各种手续齐全加盟合同和交费赁证都有。上诉人公司当时已经倒闭两三个月。2、一审判决上诉人匡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上诉人彭雪涛在与匡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上诉人所借2万元用于其与匡佳共同生活需要,匡佳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匡佳房屋保全程序正确。上诉人彭雪涛在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在被上诉人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4年1月30日(大年三十)在彭雪涛家,匡佳也在场,由彭雪涛把房产证交给被上诉人,并让被上诉人写保证书,保证不抵押、不转让,然而彭雪涛违反承诺,在2014年5月份把房产证过户到匡佳名下,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故意,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房屋,合情合法,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彭雪涛向卢军锋出具的金额分别为189500元及2万元的两张借条,彭雪涛认可是其本人所写,该两张借条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卢军峰与彭雪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彭雪涛未及时偿还卢军峰款项,对产生本案的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彭雪涛应偿还卢军锋借款209500元。彭雪涛、匡佳上诉称彭雪涛、卢军锋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彭雪涛出具借条是为顺利转让公司股权而向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种变相担保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因彭雪涛向卢军峰出具的2万元借条发生在彭雪涛与匡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雪涛不能证明其与卢军峰曾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彭雪涛与匡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卢军峰知道该约定,故该2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彭雪涛与匡佳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匡佳对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彭雪涛、匡佳称2万元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匡佳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彭雪涛、匡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