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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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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海民与被上诉人韩光勋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二审中,上诉人孙海民用手机显示洛宁尚一特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拟证明本案买受人是公司,不是个人。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上诉人韩光勋称合同上没有盖公章,当时对方称酒店是他的。本院认为,该照片公司名称与合同

二审中,上诉人孙海民用手机显示洛宁尚一特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拟证明本案买受人是公司,不是个人。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上诉人韩光勋称合同上没有盖公章,当时对方称酒店是他的。本院认为,该照片公司名称与合同中尚E特连锁酒店不相一致,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另查明,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均系由上诉人孙海民任经理的尚E特连锁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杨伟妮签收,且所留地址“尚E特连锁酒店孙海民”以及联系电话均与上诉人孙海民提起上诉时向法院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和联系电话完全一致;同时,上诉人孙海民称一审判决亦是尚E特连锁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杨伟妮签收转给其本人的。再者,上诉人上诉状中称其本人一直处于通讯畅通、上班正常的情况。

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韩光勋一审提交的2014年11月13日《杭州海普天华电器有限公司空气能(工程)购销合同》内容看,虽然需方单位一栏为尚E特酒店,但合同上只有孙海民个人签名,该酒店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且截止目前亦未认可该笔债务,故上诉人孙海民所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笔债务应由案外人尚E特酒店承担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一审送达程序问题,从二审查明事实看,上诉人孙海民称未收到一审相关法律文书,明显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孙海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