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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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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琦、上诉人贺秀花因与被上诉人李雪景、原审被告贺秀玲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贺秀花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同陈琦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贺秀花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同陈琦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雪景针对贺秀花的上诉答辩称:第一、本案认定事实基本清楚。1、答辩人系被上诉人打伤已经是不争事实;2、答辩人在被打伤之前,虽然患有高血压,但血压稳定,因被上诉人打伤之后,才导致血压升高,需要药物治疗。3、答辩人脑梗塞系被上诉人殴打所致,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咨询内容违背基本医学常识,也和答辩人情况不相吻合;4、答辩人被上诉人打伤之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均和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上诉人若怀疑,应当由上诉人自己举证证明,而不是由答辩人举证证明。第二、答辩人和女儿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通过从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确实是上诉人将答辩人殴打致伤,答辩人本人及女儿和答辩人受伤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在(2014)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承担90%的责任基本准确。1、两个判决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同,不具有可比性;2、答辩人在本次诉讼中,确实系被上诉人殴打致伤,基本事实非常清楚;3、已经生效的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已经对该事实予以认定,铁证如上,无可争辩。基于以上事由,望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贺秀玲陈述称:同意陈琦、贺秀花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李雪景与陈琦、贺秀花、贺秀玲对厮打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且双方的厮打行为与李雪景的受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依法确认陈琦、贺秀花、贺秀玲的侵权行为成立,对李雪景身体受损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琦、贺秀花称被上诉人李雪景的部分医疗费损失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所花费的部分医疗费不应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贺秀玲承担的上诉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计算李雪景的医疗费数额正确,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由于李雪景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陈琦、贺秀花、贺秀玲的责任,原审判决李雪景承担10%的责任,陈琦、贺秀花、贺秀玲共同承担90%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琦、贺秀花关于原审判决划分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琦、贺秀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