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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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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崇运为与被上诉人李敏芝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间经济适用房 转让 合同约定明确,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现上诉人郭崇运称双方争执的土地出让金6975元应由被上诉人李敏芝支付,其本人系垫付行为,该款李敏芝应予返还的理由,依据不足,本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间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约定明确,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现上诉人郭崇运称双方争执的土地出让金6975元应由被上诉人李敏芝支付,其本人系垫付行为,该款李敏芝应予返还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对此说理透彻,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崇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