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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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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现因与上诉人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许现答辩称:一、对方说的我的工作时间,我写的是2011年7月7日,对方给改为了2012年,是篡改的,伪造的。且我到安保技术公司上班有我师傅一起工作了一个月,后他辞职,辞职后在老城法院诉讼,老城法院作出了调解书

许现答辩称:一、对方说的我的工作时间,我写的是2011年7月7日,对方给改为了2012年,是篡改的,伪造的。且我到安保技术公司上班有我师傅一起工作了一个月,后他辞职,辞职后在老城法院诉讼,老城法院作出了调解书。该时间可以证明我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不是2012年,调解书是在老城仲裁委以后,仲裁时间是2011年。如果我是2012年7月到公司上班,不可能我跟该人认识,更不可能一起工作过。安保技术公司认为原告身份有问题,根本不存在。我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我参加工作到现在三十年,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申请书是格式的,我只是签名,内容与我无关。我给补偿的社会保险金,我在他们公司工作干了两年多,从来没有一次问过我让我签订合同补偿。我要求的补偿金是在诉讼中减去了给我的补偿款后的数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许现到安保技术公司工作的时间,许现主张是20

11年7月7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认定许现

在安保技术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7月7日。许现到安保技术公司工作,安保技术公司未与许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保技术公司应当向许现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原审判决安保技术公司支付给许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许现主张安保技术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25个月的双倍工资37500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本案中,许现虽写有书面申请,无意参加社保,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安保技术公司仍应为许现缴纳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之规定,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和强制征缴的职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则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原审法院对社保费用的处理欠妥,许现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征缴。另经本院审查,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安保技术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三、驳回许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现承担5元,由安保技术公司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