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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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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怀亮与被上诉人陈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陈保国辩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划分赔偿责任正确,本案被上诉人诉求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且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完全是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之损害结果而引发,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不应再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

陈保国辩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划分赔偿责任正确,本案被上诉人诉求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且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完全是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之损害结果而引发,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不应再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巡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1)第41030232011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依法划分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保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和当前的事实情况划分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是属于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合法裁量。同时,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前期有关本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案件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580号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判决结果并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就本案作出的不再考虑参与度比例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的。因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的疾病,但此病情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也不会引发住院、护理、误工、后续治疗等情况,被上诉人住院治疗以及后续治疗完全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不应再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因而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进行的本次后续治疗所支出的各项后续治疗费用,被告应当按照自身责任予以全部赔偿。2、被上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因进行康复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作为成年人遭受了被确诊为高位截瘫等伤情的后果,进行护理并采购供其使用的辅助用品是必要的合理的。对于外购药物,被上诉人的亲属也是按照医生的医嘱予以购买服用的,是针对被上诉人病情而购买的药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陈保国因患脊髓损伤后遗症,需长期口服巴氯芬片、坦索罗辛缓释胶囊、溴吡斯的明片乙哌立松片等药物,医院暂无此药,建议院外购买。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陈保国是否患有患有椎间盘突出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并不因此减轻侵权人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怀亮的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辅助用品费用和外购药品费用,陈保国提交了诊断证明书、超市购物发票、购药发票等证据,一审法院结合陈宝国的病情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怀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怀亮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