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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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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淑美与被上诉人赵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房产证具有推定产权登记人为房屋所有人的效力,但不具有绝对效力。本案中,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淑美名下,但赵志忠提交的《字据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房产证具有推定产权登记人为房屋所有人的效力,但不具有绝对效力。本案中,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淑美名下,但赵志忠提交的《字据》显示,赵志忠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产权不属于王淑美;且交款《收据》和房产证也由赵志忠实际持有,该房屋也一直由赵志忠占有使用,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印证赵志忠作为实际出资人,以王淑美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王淑美上诉称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王淑美上诉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虽然赵志忠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王淑梅”,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以身份证为准,起诉被告“王淑美”;且在赵志忠提交的字据中,王淑美也以“王淑梅”作为签名,原审法院据此列“王淑美”为被告,并无不当。王淑美称赵志忠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淑美另称本案诉讼应以行政诉讼作为前置程序,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王淑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