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贴廓巷小学以洛阳市老城区启蒙幼儿园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诉求被上诉人张春静、李建珍支付其与洛阳市老城区启蒙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至房屋交付之前的占有使用费及将返还房屋恢复原状。而已生效的(2013)洛民终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洛阳市老城区启蒙幼儿园与洛阳市老城区贴廓巷小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洛阳市老城区启蒙幼儿园支付拖欠洛阳市老城区贴廓巷小学的租赁费等费用。故对其要求张春静、李建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贴廓巷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