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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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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贵宾因与上诉人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殷贵宾提供证据:1、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陪护证明一份及尹社婵的证人证言,欲证明殷贵宾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8月26日住院期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殷贵宾提供证据:1、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陪护证明一份及尹社婵的证人证言,欲证明殷贵宾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8月26日住院期间需要24小时不间断陪护。2、证人许现及陈国庆的证言,欲证明殷贵宾去安装报警器系由安保技术公司委派。安保技术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有异议性,陪护证明医院有格式,并且应于出院时出具,对方的证据出具时间违背常理,与安保技术公司没有关系。对证据2,证人所说的安保技术公司委托殷贵宾干活,证人自己也不清楚,说是有活的话,是殷贵宾去叫他。

本院认为,关于安保技术公司上诉称报警器是由康安电子服务部免费安装、调试,被上诉人殷贵宾与康安电子服务部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因安保技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且安保技术公司与洛阳市康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洛阳城区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安保技术公司负责洛阳市康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防范区域内报警系统及器材的设计、安装、调试、开通和维修,故本院依法认定殷贵宾应系受安保技术公司指派进行报警系统的安装,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安保技术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殷贵宾作为具有安全技术防范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断电作业,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安保技术公司一方的责任,故原审判决安保技术公司对殷贵宾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殷贵宾上诉要求改判增加其住院期间陪护费用的60%即3722.99元的理由,因殷贵宾二审提供的陪护证明的出具时间缺乏合理性,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应有的客观性、真实性,不能证明殷贵宾住院的陪护情况,故殷贵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由殷贵宾承担100元,由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承担2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