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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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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0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巧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磊、吕武宏,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邦建

河南省洛阳市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巧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磊、吕武宏,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子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云矿、魏龙波,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0中心医院。

委托代理人:王苏楠,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崇光,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0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一五0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武宏与被上诉人盛邦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云矿、魏龙波,被上诉人一五0医院委托代理人王苏楠、谢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于 磊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