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相对方明确,上诉人芳泰公司称遗漏案外人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则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至于上诉人称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算利息则与双方间借款合同约定不符,而上诉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变更之诉,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6元,由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