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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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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午鸿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湹忠、许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上诉人午鸿机械公司与方湹忠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证人房艳青称被上诉人方湹忠展会上所购买的机床系午鸿机械公司所有,且方湹忠已支付的4万元其已给付午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上诉人午鸿机械公司与方湹忠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证人房艳青称被上诉人方湹忠展会上所购买的机床系午鸿机械公司所有,且方湹忠已支付的4万元其已给付午鸿机械公司,之后,方湹忠又付了2万元给午鸿机械公司,剩余的机床款方湹忠给午鸿机械公司打了欠条;方湹忠也认可本案欠条是其本人书写,且还有16万元的机床款未支付,但应支付给房艳青,其买的机床是午鸿机械公司主张的这台机床;午鸿机械公司称方湹忠展会上所买的机床系其公司出卖的,方湹忠还有16万元的机床款未支付,并出具了欠条。房艳青、方湹忠以及午鸿机械公司的以上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方湹忠与午鸿机械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故方湹忠应支付午鸿机械公司机床款16万元。许晓琴与方湹忠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洛阳高新开发区煜程机械厂,许晓琴对该16万元机床款亦应承担支付责任。午鸿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方湹忠、许晓琴支付洛阳午鸿机械有限公司机床款160000万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方湹忠、许晓琴负担;二审受理费3500元,由方湹忠、许晓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