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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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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穆马雄一、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上诉人穆马雄一答辩称:(一)、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本案的证据,2014年5月29日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和《付息还本计划书》,出借人是穆马雄一

被上诉人穆马雄一答辩称:(一)、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本案的证据,2014年5月29日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和《付息还本计划书》,出借人是穆马雄一,借款人是芳泰公司,担保人是芳达公司,从来没有涉及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是正确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16‰,该利率并没有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芳达公司陈述意见为:同意芳泰公司的上诉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穆马雄一与芳泰公司、芳达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据》,以及穆马雄一与芳达公司签订的《担保函》、《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于芳泰公司上诉称本案遗漏当事人,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16‰,该约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逾期未还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综上,芳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霞

审 判 员 王 睿

代审判员 吕 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