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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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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春生与王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二、变更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杜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桂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8

二、变更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杜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桂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5日,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杜春生负担2800元,被上诉人王桂林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