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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现锋与黄洪凯、洛阳坤锋实业有限公司、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二、变更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六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坤锋实业有限公司、姬现锋、王淑芬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黄洪凯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

二、变更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六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坤锋实业有限公司、姬现锋、王淑芬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黄洪凯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000000元、200000元的利息,分别从2014年10月2日、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姬现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