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医疗费有异议,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邢翠平的残疾赔偿金有异议,邢翠平系农业家庭户口,而且城镇资料不足,没有提供暂住证及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及工作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对差额为86200.76元予以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邢翠平答辩称:上诉人理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邢翠平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上诉人所称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杨国辉的过失造成的,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邢翠平的伤残赔偿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保护邢翠平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责险理赔时是否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区分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2、邢翠平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虽三责险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有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约定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即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条款已明确告知过投保人,该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中邢翠平已提交其在城镇居住、工作的相关证据,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以城镇为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