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史会坡、张俊峰与王林章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王林章对2011年10月28日《补充协议》上的签字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补充协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史会坡、张俊峰依据《协议书》、《补充协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杨正权系涉案工程施工项目的现场经理,杨正权出具的工程面积的证明应当具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依据案件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明显违法之处。王林章及林章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6015元由上诉人王林章、林章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若泰 审判员 :程钰珉 审判员 :贾红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