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本案中,王加明虽向张宏伟的账户内存款55000元,但根据本案的证据不足以判定王加明给付张宏伟的5.5万元欠缺法律原因、双方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王加明的上诉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王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霞 审 判 员 张 蕾 代审判员 吕 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