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小六与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张相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原审第三人张相克述称意见为:上诉人到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安装“彩虹门”,答辩人仅是一个介绍人,也就是介绍郭小六到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安装彩虹门,在整个施工中,张相克既不参与施工,也不参与工资的洽谈,上诉人在

原审第三人张相克述称意见为:上诉人到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安装“彩虹门”,答辩人仅是一个介绍人,也就是介绍郭小六到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安装彩虹门,在整个施工中,张相克既不参与施工,也不参与工资的洽谈,上诉人在干活中受伤与张相克无关。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就没有列张相克为被告,更没有列张相克为第三人,由于新安县广播电视台申请追加当事人,张相克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在庭审时上诉人又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受伤与答辩人有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对张相克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郭小六以与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承担责任,但根据本案的案情,郭小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新安县广播电视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其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鉴于郭小六是在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安装彩虹门过程中受伤,考虑到新安县广播电视台系接受劳务者的受益者,原审法院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令新安县广播电视台补偿郭小六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基于本案的案情,郭小六所遭受的损失可与赔偿义务人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上诉人郭小六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