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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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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金良、王金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上诉人刘金良、王金改共同答辩称:1、触电事故发生后我们即和中成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且多次向其反映要求赔偿,但该公司始终不予赔偿;2、本案并未遗漏当事人,因为原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了70%的责任;3、中成房

被上诉人刘金良、王金改共同答辩称:1、触电事故发生后我们即和中成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且多次向其反映要求赔偿,但该公司始终不予赔偿;2、本案并未遗漏当事人,因为原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了70%的责任;3、中成房地产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漏电保护设施是合格的,事故发生时漏电保护器没有自动断电致使刘奇逸死亡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中成房地产公司认为电线没有接驳在漏电保护器下面,更加说明中成房地产公司的电力线路设计存在缺陷,漏电保护器形同虚设,中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有权获得赔偿。中成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刘腾飞,但本院刘腾飞系死者刘奇逸的亲哥哥,原审法院已查明刘腾飞的行为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中成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刘金良、王金改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刘腾飞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赔偿,故中成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遗漏诉讼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刘奇逸在中成房地产公司出租给刘腾飞的房屋内触电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中成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事故系因刘腾飞接线时,未将线路接在漏电保护器下面,致使漏电保护器未产生作用,但经庭审询问该上诉主张系中成房地产公司自行推论,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中成房地产公司对其出租房屋电路负有设计、维护、管理的义务,现刘奇逸因漏电保护器未产生作用死亡,原审法院综合中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成房地产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分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世良

审 判 员 赵广云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