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倪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上诉人洛阳协和医院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肖像权,侵权事实成立,其未经答辩人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性活动,侵犯了答辩人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答辩人委托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及转委托证书佐证,委托代理依法有效。四、答辩人作为国内一线知名艺人,本人可以通过允许公民和法人使用本人的肖像权,获取一定报酬,肖像权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4年1月17日,张嘉倪以其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委托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饶进峰、李媛媛律师代为诉讼;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中注明代为在相关文件上以本人名义签字、代为提出起诉、有权转委托等,并出具了委托书。北京方正公证处对张嘉倪在委托书上的签名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作出了(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4539号公证书。2014年12月29日,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饶进峰出具转委托书,将张嘉倪与洛阳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权转委托给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行行,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中注明代为签署、递交相关法律文书等。2015年1月13日张嘉倪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5725号公证书内容,结合张嘉倪的代理人在原审提供的照片,洛阳协和医院在其大厅摆放的楼层科室示意图及二楼科室指引图上均显示有“整形美容”,以及该网站上登载的“协和医疗(整形)美容医院”的地址与洛阳协和医院的住所地一致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洛阳协和医院使用张嘉倪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在网络上宣传、介绍其相关美容整形项目。洛阳协和医院未经张嘉倪本人授权,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在网络上进行营利性宣传活动,侵犯了张嘉倪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北京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4539号公证书,2014年1月17日,即在张嘉倪提起本案诉讼前,其已委托饶进锋律师代为诉讼并有转委托权,在其委托书及转委托书上特别注明代理人有权代为在相关文件上以本人名义签字、代为提出起诉、代为签署、递交相关法律文书等。因此,洛阳协和医院要求对张嘉倪诉状签名与张嘉倪向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饶进峰等两人出具之《授权委托书》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等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洛阳协和医院认为张嘉倪的代理人提交的《公证书》公证程序违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嘉倪委托饶进峰、饶进峰转委托李行行代为诉讼,事实清楚,洛阳协和医院上诉认为本案属虚假诉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张嘉倪的知名度并考虑到张嘉倪在提起本案诉讼、进行公证等维权活动中会产生一定的支出及综合洛阳协和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张嘉倪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其确定的赔偿数额是适宜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洛阳协和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30元,由洛阳协和医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