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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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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宣判后,珠海兴邦公司和广东东兴风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严重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上借审理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之名,行审理《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的三方

宣判后,珠海兴邦公司和广东东兴风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严重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上借审理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之名,行审理《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的三方转让协议》之实。经生效的判决明确认出,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是2014年4月3日的《债权转让协议》。而珠海兴邦公司、东兴风盈公司均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因此,一审法院不得超越审理《债权转让协议》的范围,径直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的三方转让协议》直接让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二、原审判决违背相关法律对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洛阳七星公司和洛阳双瑞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本案中,洛阳双瑞公司既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也是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及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洛阳双瑞公司将其对二上诉人拥有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到期债权及孳息转让给答辩人,并书面通知了二上诉人,该债权转让行为即对二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二上诉人是受让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答辩人为新的债权人,双方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二上诉人为一审适格被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洛阳双瑞公司答辩称:一、二上诉人基于《工业品买卖合同》拖欠答辩人货款本金485340元为不争的事实。二、答辩人与洛阳七星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书面通知了二上诉人。二上诉人是债务人,洛阳七星公司是新的债权人,双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上诉人应直接向洛阳七星公司承担债务。综上,请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另查明,本案一审中,广东东兴风盈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涧民四初字第2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东东兴风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东东兴风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生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广东东兴风盈公司拖欠洛阳双瑞公司剩余货款48534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洛阳双瑞公司、珠海兴邦公司、广东东兴风盈公司三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的三方转让协议》约定,广东东兴风盈公司在只有部分履行的情况下,珠海兴帮公司仍需向洛阳双瑞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故广东东兴风盈、珠海兴邦公司应共同向洛阳双瑞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后的义务。洛阳双瑞公司将其对珠海兴邦公司、广东东兴风盈公司拥有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到期债权及孳息转让给洛阳七星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债务人的珠海兴邦公司、广东东兴风盈公司应依据债权转让通知向债权人洛阳七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民事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珠海兴邦公司、广东东兴风盈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6元,由上诉人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505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