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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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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菊花、原审被告黄建武、原审被告黄少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洛阳支公司所承担医疗费项目中伙食补助费1590元一项确属重复计算,但鉴于上诉人未将肇事司机即侵权人黄少哲列为被上诉人,故该部分款项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洛阳支公司所承担医疗费项目中伙食补助费1590元一项确属重复计算,但鉴于上诉人未将肇事司机即侵权人黄少哲列为被上诉人,故该部分款项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