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照答辩称:1、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认定赵新举和园博公司承担70%的责任,高新照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划分适当。2、关于高新照的伤残等级,在原审审理中赵新举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是未递交书面申请,也未缴纳鉴定费用,已经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依据原有鉴定结论来确定高新照的赔偿标准是正确的。3、高新照及护理人员均为农村户口,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4、关于精神抚慰金,高新照为九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5、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万鸿苑小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分包关系均予以认可,李长伟是否作为被告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清,李长伟不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高新照没有收到李长伟的钱,不同意追加李长伟作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园博公司承建洛龙区“万鸿苑小区”建设工程,并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李长伟,李长伟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赵新举,赵新举雇佣高新照为其提供劳务,高新照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各方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高新照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伤,赵新举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高新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园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赵新举,应与赵新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定高新照承担30%的责任,赵新举承担70%的责任,园博公司对于赵新举应承担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高新照的伤残等级,虽然赵新举上诉主张该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且赵新举在原审审理中已经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审法院依据洛阳光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正确的。 关于高新照及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高新照和护理人员均为农村户口,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高新照为九级伤残,原审法院根据高新照的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关于本案是否必须追加李长伟为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万鸿苑小区”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分包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李长伟是否作为被告并不影响本案主要事实的查清,且高新照不同意追加李长伟为诉讼当事人,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李长伟并非本案的必要诉讼当事人,故原审法院未追加李长伟为诉讼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赵新举上诉主张李长伟已经支付给高新照部分医疗费,因赵新举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高新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新举和园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上诉人赵新举、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