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许晓峰答辩称: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对双方提供的捡材进行分析,作出会计判断,其结论是严谨客观的,原审法院采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对未鉴定部分作出法律确认是正确的。个人合伙事务因为经营规模小,为节省成本,双方一般不会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这不是无法清算的理由,只要有收支票据还是能够清算。鉴定机构采用“交接班记录”来确认网吧收入是正确的,因为“交接班记录”上显示的收入数额和上诉人王聪母亲的存折上记载的每天收银员存入银行的收入是吻合的,足以证明网吧的实际收入就是“交接班记录”上显示的收入数额。上诉状中提到网吧的支出少算或没有计算的问题没有依据。关于电费支出,原审已经查明网吧所在位置是新街中房新家园1-A其中的第二层,三层楼的电费都是以“洛阳市鑫元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缴纳,三家共用应平摊电费,原审法院认为网吧相对耗电较多,判定网吧承担超过一半的电费即5万元是合理的。关于光纤费用,在提供给鉴定机构的凯龙网吧光纤使用费票据中,其中客户名称为“爱车E族俱乐部洛阳服务中心”的发票金额为12027元,另外26964元没有任何票据当然不能认定。王聪本身是合伙人,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合伙人工资,合伙人应当是分配合伙利益、承担合伙亏损,不应领取工资。乐吧影院平台使用费1800元,只有协议没有付款单据不应支持。关于被上诉人分红问题,其中1500元票据是被上诉人自己的存款凭证遗留在网吧,被王聪捡到说是分红,另外3000元是委托被上诉人缴纳网吧相关费用的钱都不是分红,分红应当经过清算,双方认可。关于合伙经营问题,合伙成立后一直没有解散,截止到2012年8月也没有退伙,但两年多一直没有分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聪与被上诉人许晓峰因在合伙经营凯龙网吧过程中因利润分红问题引发本案纠纷。关于上诉人王聪上诉提出司法鉴定意见错误问题,该鉴定机构系被原审法院委托洛阳市信德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计算王聪与许晓峰自2010年5月16日至2012年7月30日的利润总额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王聪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王聪上诉提出鉴定机构计算支出电费的问题,因新街中房新家园1-A上下三层楼电费统一记在“洛阳市鑫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由于未能提供实际属于凯龙网吧的电费支出单据,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电费为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聪提出光纤、乐吧影院平台使用费的问题,因上诉人不能提供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该笔支出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聪提出的许晓峰领取分红的问题,因上诉人王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王聪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王聪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上诉人王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