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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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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朝云与洛阳理工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洛阳理工学院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 二审 法院驳回袁朝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袁朝云作为洛阳理工学院的一名大学老师违反相关制度,违法师德,洛阳理工学院

洛阳理工学院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袁朝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袁朝云作为洛阳理工学院的一名大学老师违反相关制度,违法师德,洛阳理工学院给予相应处罚是正确的,学院不存在违法行为,学院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关于袁朝云提出的洛阳理工学院应撤销(院发(2014)26号)文件,恢复袁朝云的教学工作岗位,并要求该校为其补发工资78007元的问题,袁朝云认为其自费与4名女生吃饭不属于接受学生吃请,4名女生的证人证言系授人胁迫所作出的虚假证言,录音证据有疑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洛阳理工学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与袁朝云接受学生吃请并造成不良影响一事相互吻合,结合洛阳理工学院提供的询问笔录、《关于袁朝云人事争议问题的调查报告》、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洛劳人仲案字(2014)第53号仲裁裁决书、洛阳理工学院(院发(2013)41号)文件、(院发(2014)26号)文件,能够证明袁朝云存在接受学生吃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洛阳理工学院对袁朝云做出调离教学岗位,交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的决定,鉴于袁朝云未再从事教学工作并在该校师生及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洛阳理工学院停发袁朝云的“预发校岗”及“文明奖”项目下的工资奖金并无不当,综上,袁朝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袁朝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