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楼、李黑妞共同答辩称:一、北邙公墓是倒塌围墙的所有人,后洞村村委会作为倒塌围墙的建设土地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天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未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董明楼、李黑妞受伤后,北邙公墓与董明楼、李黑妞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未调解成功。期间,北邙公墓共计向董明楼、李黑妞支付了七万多元的赔偿费用,原审认定北邙公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北邙公墓主张天顺公司依据后洞村及北邙公墓签订的公墓承包经营协议书,扩大了公墓规模,扩建了包括倒塌围墙在内的围墙。后北邙公墓又主张后洞村村委会是倒塌围墙的建设单位,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三、关于医疗费用中包含有治疗糖尿病的部分,在治疗董明楼收到人身损害的治疗中,需要先控制糖尿病才能进行后续的治疗,不能与本案割裂开来。原审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应当予以维持。 后洞村委会答辩称:董明楼、李黑妞受伤所致的围墙,与后洞村无关,围墙不是后洞村所建。租赁后洞村土地的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均应有租赁企业自行承担。 天顺公司辩称:天顺公司与北邙公墓签订的两份协议并未履行,北邙公墓的法人并没有改变,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没有改变,天顺公司的承包费用没有支付。倒塌的围墙出了事故之后,前期赔偿、协商天顺公司均没有参与,天顺公司对董明楼、李黑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原审据此认定由北邙公墓赔偿董明楼、李黑妞损失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北邙公墓提出的倒塌墙体现在属于天顺公司承保期间,应由天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洞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后洞村村委会与天顺公司签订的承保租赁协议,没有相关的交接手续及实际履行协议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北邙公墓围墙倒塌造成董明楼、李黑妞的损失,应当由北邙公墓承担,天顺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后洞村村委会对北邙公墓的建筑不负有管理责任,对董明楼、李黑妞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对于董明楼、李黑妞受伤造成的损失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285元,由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