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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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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盈、周喜松、冯承龙诉徐建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76580.12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7201.56元,根据马浩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7201.56元,被告徐建峰已垫付的5000元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海盈、周喜松、冯承龙88580.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冯海盈、周喜松、冯承龙17201.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冯海盈、周喜松、冯承龙返还被告徐建峰垫付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1元、鉴定费820元,共计3341元,由被告徐建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平

人民陪审员  张秋芳

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