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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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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波与王中献、刘喜林、刘斌、河南天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天方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荥阳滨湖小区的开发项目转给了郑州环翠峪建筑公司,郑州环翠峪建筑公司转给了项目负责人刘斌,该房屋折抵工程建设款,故,被告刘斌对该房屋有处置权;被告刘斌、刘喜林共同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天方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荥阳滨湖小区的开发项目转给了郑州环翠峪建筑公司,郑州环翠峪建筑公司转给了项目负责人刘斌,该房屋折抵工程建设款,故,被告刘斌对该房屋有处置权;被告刘斌、刘喜林共同将其以环翠峪建筑公司名义承包河南天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新310国道滨湖花园商住楼工程转包给王中献等人,被告刘喜林于2006年8月29日给王中献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王中献对于滨湖花园12号楼中单元3楼东户楼房具有处分权,被告王中献将该房卖给原告秦江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经多次转手,卖给原告秦江波,四被告均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中献、刘喜林、刘斌、河南天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秦江波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被告王中献、刘喜林、刘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石闺阁

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