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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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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花妮、邹栓柱、孙凤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五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五建公司与马花妮、邹栓柱、孙凤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劳动、雇佣关系,五建公司虽是涉案工地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五建公司依法将涉案工程的劳务作业部

宣判后,五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五建公司与马花妮、邹栓柱、孙凤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劳动、雇佣关系,五建公司虽是涉案工地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五建公司依法将涉案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依法分包给了南阳市新洲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劳务公司),被上诉人孙凤民是新洲劳务公司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负责人,邹栓柱是从孙凤民处分包了涉案工程的钢筋劳务作业,因此新洲劳务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劳务用工主体,邹栓柱是马花妮的实际雇主,孙凤民、邹栓柱应当承担劳务用工主体责任,一审判决五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花妮擅自到鹤壁、郑州、北京等地多家医院诊治,产生高额医疗费,有些医疗费是无必要的就诊治疗,一审法院不加区分一概由他方承担责任明显不妥,且邹栓柱已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但其未到庭致使已支付的医疗费数额无法查清。一审法院仅根据马花妮个人体质酌定参与度为20%,不是根据马花妮既往颈椎外伤病史和鉴定机构颈部外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50%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最后,马花妮为农民,只是农闲时进城务工,工作流动性很大且不稳定,原审对马花妮误工时间认定不对,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也不妥。

被上诉人马花妮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孙凤民答辩称:我不应是本案被告,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邹栓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五建公司上诉称其依法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新洲劳务公司,但五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马花妮也不认可该事实,因此原审认定五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孙凤民,孙凤民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邹栓柱是正确的,判令五建公司与孙凤民、邹栓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妥当的。五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马花妮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不必要的,且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亦认为马花妮受伤后几次住院所用药物未发现与治疗本疾病无关的药物,故五建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马花妮虽是农民,但受伤前在城市建筑工地上工作,马花妮受伤肯定会误工,因此原审按照建筑业和服务业年收入计算误工费是正确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也是妥当的。综上,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