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鲍红彬医疗费990.10元、交通费25元、误工费467.81元、评估费142元、停车费220元、车辆损失费1638元,以上共计348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鲍红彬车辆损失费人民币9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鲍红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鲍红彬负担30元,由被告王宇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李文捷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