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清、薛新珂、徐什友、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车辆托管协议》、《郑州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车辆托管协议》、《郑州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将涉案车辆出售、交付给被告刘清,并为刘清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的购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刘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刘清向原告支付其已垫付的贷款本息102656.75元、未到期的贷款本息78709.2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刘清支付违约金28500元,并在庭审中表明是按照购车价款的10%主张,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符合《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之约定,但该份合同约定购车价款为250000元,违约金应为2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新珂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徐什友作为反担保人,二人均应对上述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依据《车辆托管协议》要求被告骏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贷款本息102656.75元、未到期的贷款本息78709.25元及违约金25000元;

二、被告薛新珂、徐什友、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原告负担74元,四被告负担4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