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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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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永与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赵振永,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王辉,河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赵振永,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永诉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振永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伟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崔中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