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郑州公司上诉称肖淑玲在医院住院期间长期挂床79天以及肖淑玲退休后的工作证明问题系虚假的,其不应支持挂床期间的费用,通过庭审,肖淑玲住院期间需不定时回家照顾孩子,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肖淑玲虽退休,也需工作来照顾家庭,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