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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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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淑玲、李红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郑州公司上诉称肖淑玲在医院住院期间长期挂床79天以及肖淑玲退休后的工作证明问题系虚假的,其不应支持挂床期间的费用,通过庭审,肖淑玲住院期间需不定时回家照顾孩子,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肖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郑州公司上诉称肖淑玲在医院住院期间长期挂床79天以及肖淑玲退休后的工作证明问题系虚假的,其不应支持挂床期间的费用,通过庭审,肖淑玲住院期间需不定时回家照顾孩子,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肖淑玲虽退休,也需工作来照顾家庭,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