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东瑞实业答辩称:1、双方之间系联建开发合同关系,而非东瑞大厦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的法律关系;2、耿增勤主张以该房收益弥补应得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3、耿增勤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协议约定;4、被拆除房屋的原址上不存在重建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东瑞实业在原址上进行了重建,作为临时建筑的售楼部,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拆除同样是政府行政行为决定的,和本案赔偿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无论《房屋联建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不是东瑞实业以房租折抵工程款,随着该协议的签订,当事人双方就应该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是联合建房,在没有约定由谁来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均负有责任。涉案房屋因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而被拆除,属于不可抗拒的国家征用、占用,按照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双方互不赔偿。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耿增勤负担。 耿增勤再审称:1、双方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东瑞实业应当进行赔偿;2、本案所涉房屋因东瑞实业原因而拆除,并非国家征用占用。拆除涉案房屋是因为东瑞实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瑞实业作为建设单位,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义务人,所以该房屋拆除的原因在于东瑞实业。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东瑞实业赔偿其损失1348898.49元。 东瑞实业再审答辩意见同二审答辩意见。另补充一点,拆除原因是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性质进行了认定并且拆除,责任不在于东瑞实业。我方没有能力假借政府之手也没有权力。目前实施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州大道扩宽使售楼部也全部拆除完毕,本案争议的原址已修建成公共道路,一、二审法院认定实施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被拆除的原因是因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应当由建设单位即东瑞实业办理。东瑞实业在与耿增勤签订《房屋联建协议》前后,均未办理涉案工程的审批手续,即由耿增勤出资建设,后致涉案工程因无相关审批手续被拆除,给耿增勤造成经济损失,东瑞实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耿增勤明知东瑞实业未办理涉案工程的审批手续,仍然投资建设,其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各担50%为宜。双方当事人联建协议约定的国家征用占用是附带获得国家赔偿的合同条款,本案属于违章建筑被拆除,故不属于国家征用占用的性质。耿增勤申请再审称东瑞实业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办理涉案工程审批义务以及涉案工程被拆除不属于国家征用占用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东瑞实业应对耿增勤进行赔偿。耿增勤要求东瑞实业赔偿其损失1348898.49元,其自身应当承担50%的责任,故东瑞实业应赔偿耿增勤损失为67444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增勤经济损失674449.25元; 三、驳回耿增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020元,由耿增勤负担17510元,由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5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