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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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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文英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英,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林,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王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英,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林,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王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