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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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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玲与被上诉人陈太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上诉人陈太民答辩称:1.一审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太民支付该款项的依据是2007年郑州中院制作的调解书,后来2013年该调解书被河南省高院撤销,陈太民支付该费用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与买卖合

被上诉人陈太民答辩称:1.一审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太民支付该款项的依据是2007年郑州中院制作的调解书,后来2013年该调解书被河南省高院撤销,陈太民支付该费用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与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都不影响该案不当得利的返还。2.对(2014)郑民一终字2117-1号裁定书,证明另案关于房子的案件现在中止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裁定是房屋买卖纠纷,与本案的不当得利没有关联性。陈太民支付该费用是在买卖合同之外依据的是双方的协议和中院的调解书,不管买卖合同的纠纷的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周玲退还陈太民费用的事实及利息损失。3.陈太民从周玲处买了一个房改房,约定10万元。后因周玲的产权是80%而不是100%导致没有过户。陈太民起诉要求过户经调解书约定,周玲配合过户,过户费用由陈太民承担。后来调解书被撤销,发回重审,发回后中原区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驳回诉请。陈太民上诉,现案件在民一庭。补交的2万元变更为100%产权的费用是陈太民所交。周玲和陈兰英把调解书撤消了,撤销的原因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没有查清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玲称一审法院在尚未查清涉案房屋实际受益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前提下,适用不当得利的依据迳行裁判有违本案的客观事实,并认为本案的正当诉讼程序是中止审理,一审适用程序不当的主张。本案中,周玲与董德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董德伟在世时将涉案房屋卖给陈太民,董德伟去世后,董德伟的母亲张荣纯、儿子董明鑫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周玲系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人。陈太民、周玲经法院主持调解,涉案房屋归陈太民,陈太民负责缴纳过户费用及其他费用。陈太民根据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替董德伟和周玲补缴了购房款25440.63元。该调解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应该恢复原状或执行回转。故一审法院认为“陈太民已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陈太民也没有义务替董德伟和周玲补缴购房款。周玲没有缴纳购房款,但接受了20%的房屋产权份额,其是涉案房屋的受益人,应向陈太民返还不当得利款25440.63元”并无不当。据此,周玲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由上诉人周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