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妮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原判。2013年万山路以西已经划为城市,有政府文件,被上诉人的居住地按城镇标准来划分。一审庭后把红头文件复印后提交法庭。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把其订入一审卷宗。庭后再把文件复印后提交法庭。被上诉人的伤情是经过鉴定的,鉴定机构也是有资质的,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原审被告刘海健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刘四妮户口上的户别显示为郑州居民家庭户,因此,保险公司所称“此案件伤者为农业户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一审中已经作为证据使用的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提出的申请,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