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守珍与李鹏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侯守珍上诉称其与李鹏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可能,不符合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本案案情看,双方在婚后因矛盾尖锐长期分居,且李鹏此前已两次起诉要求与侯守珍离婚,在原审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矛盾并没有缓解,夫妻感情仍然未见明显改善,导致李鹏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本次诉讼中,仍未看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和希望,故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和好无望,对李鹏主张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该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对侯守珍的上诉主张,因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侯守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