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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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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杉与被上诉人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为支持其上诉主张,高杉二审庭审时提供一系列照片,证明:1、电梯合格证不是技术监督局检验发的合格证,而是一个复印件,其怀疑是作假的,电梯的防水器有无检验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2、照片2、3二十八号楼一楼大厅

为支持其上诉主张,高杉二审庭审时提供一系列照片,证明:1、电梯合格证不是技术监督局检验发的合格证,而是一个复印件,其怀疑是作假的,电梯的防水器有无检验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2、照片2、3二十八号楼一楼大厅前后防盗门从业主搬入都是坏的,没有一天能够使用,外来人能够随便出入,小广告贴的到处都有;3、照片五说明漏水对门造成的损害;4、照片4是消防设施;5、照片七是防水设施。

三和物业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提交的照片均不能显示出其拍摄的时间及地点,不能断定与本案有关联;同时本案所诉小区的电梯经过安检具有安检报告,只是疏于公示;另外物业服务只针对房屋公共部分不包括室内,其已配备安保人员及清洁人员已经为涉案小区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

三和物业公司答辩称:其和高杉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且本涉案小区服务业务一直由其服务,其收取物业费依法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杉上诉主张及理由为:其不应向三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理由如下: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无效;三和物业公司2010年12月以后的收费行为未经许可,三和物业公司属违法收费,依法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和维护;原审判决仅凭三和物业公司原审提供的2015年1月7日《物业费催费通知单》及照片便单方认定三和物业公司向其催要物业费,证据不足;且原审时三和物业公司的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三和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应履行的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小区环境和物业管理脏、乱、差。

关于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高杉与三和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高杉虽称非其真实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关于高杉应否向三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问题。依据前述合同,高杉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138.76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1元的标准向三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由此计算出高杉应支付物业服务费,高杉应支付。此案中,三和物业公司诉称之“滞纳金”,实为违约金,高杉亦应当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向三和物业公司支付。三和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的缴纳问题向高杉发出催缴通知书,其原审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关于高杉所称三和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问题,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高杉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高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