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段德旭答辩称:财源公司应对我的人身损害负全部责任。2014年2月17日下午,我到财源公司拉货,财源公司一个装货工人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往我货车上装货,过程中,装货工人叫我帮忙装货,由于其操作不当,导致叉车上货物脱落砸伤我手指,造成我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财源公司派员工开车拉着我到十八里河卫生院,由于伤势严重,该院不接诊,又回到财源公司,其负责人又委派另两名员工开车拉着我到郑州仁济创作显微外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挤压毁损伤,需手术治疗。财源公司缴纳了3000元手术费,待手术结束安排住院后,其两名员工才离开,并且说好好治疗,费用我们全出。在住院期间,家属多次到财源公司要治疗费,该公司一直说,出院算。现在财源公司竟然说自己是出于人道主义才送我到医院治疗,实在是荒谬。原审开庭过程中,法官拨通财源公司电话询问情况找当时开叉车的司机,该公司称司机在整改当天就辞职回东北了,他们也联系不上,法官问他领工资没,他们称他不要工资了。事故发生后,我给郑州一个叫陈水淼的老乡打电话,其赶到现场,手术期间,财源公司的员工还请陈文淼和另外一个朋友吃了晚饭,陈文淼问他们是怎么把我手伤的,他们说不是故意的,费用他们全包。财源公司作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在装运货物时应当配备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以确保装卸、搬运工作的安全,其在进行装运货物过程中,造成我手损伤,其对我的受伤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我承担部分责任,本想上诉,但没有钱交上诉费就没有上诉。请求查明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段德旭驾驶货车至财源公司送货,装运货物的过程中将手损伤,财源公司派员将段德旭送往医院,并缴纳住院费用的事实及段德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段德旭系在装运货物过程中致伤,原审据此判令财源公司应对段德旭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财源公司上诉称未对段德旭造成损伤,亦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由财源公司负担。 |